《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师(珠)校发[2007] 10号
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优化教学环境,保证教学质量,减少、防范教学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颁布的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由于教学管理人员、教学后勤保障部门人员、教师、教辅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导致干扰教学秩序,影响教学正常运行,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教学活动,其他办学形式的教学活动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影响范围和程度分为三个等级:重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按工作性质分为两类:教学活动事故,教学管理事故。
第三条 以下行为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学活动事故
1、在课堂上散布有严重政治错误的言论或不道德、淫秽的内容,造成恶劣影响。
2、体罚、侮辱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3、擅自停课、无故缺课1~2节;擅自将教学日历规定的课堂教学活动改为非课堂教学活动4节以上(含);擅自调课4节以上(含);擅自委托他人代课6节以上(含)。
4、醉酒后上课,课堂讲授语无伦次,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5、因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导致实验过程中发生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受轻伤以上事故(包括轻伤)。
6、外出指导实习的教师,因失职导致人员及贵重物品丢失或造成学生轻伤以上事故(包括轻伤)。
(二)教学管理事故
1、有意泄露考题。
2、丢失考卷或考场安排、考试组织不当等,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延误1小时以上(含)。
3、监考时协同学生作弊(如通过暗示、提示等方式告诉学生答题答案);对违反考试纪律现象置若罔闻,放纵学生舞弊;擅离监考岗位,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4、丢失已考试卷导致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5、在批改某课程试卷时出现漏判、错判、总分错误等,导致3名以上(含)学生成绩出现10分以上(含)差错;虚报学生成绩1人次以上(含);漏报、错报学生成绩3人以上(含)。
6、擅自改动学生学习成绩;为学生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位学历证书证明、学籍证明、成绩证明,发给学生不应该颁发的学位证书、毕业证书。
7、教室、实验室管理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教学设备、实验仪器严重损坏,导致停课3节以上(包括3节)。
8、未经批准,私自向学生收费订购教材、教辅材料及其他材料,金额在2万元以上(包括2万元)。
第四条 以下行为认定为较大教学事故:
(一)教学活动事故
1、擅自将教学日历规定的课堂教学活动改为非课堂教学活动2节以上(含);擅自调课2节以上(含);擅自委托他人代课4节以上(含)。
2、在某课程的教学过程中不布置或不批改作业,导致学生无平时成绩。
3、上课时在课堂内外使用手机通讯(包括接打手机、发短信等)。
4、上课迟到20分钟以上(含)或提前20分钟以上(含)下课(包括以上连堂课为由的提前下课)1次;在课堂教学活动中无正当理由离开教室20分钟以上(含)1次。
(二)教学管理事故
1、在制定课表、通知教学安排等教学管理环节中出现错误,导致误课(如造成无教师或无学生上课、造成教师、学生、教室冲突无法上课等)、误考(如造成无教师监考、无学生参加考试,造成教师、学生、教室冲突无法考试等)2次以上(含)。
2、监考时在考场内外使用手机通讯(因监考工作需要在考场外进行的通讯联系除外)。
3、监考人员(包括主考)在未向学院和教务处请假的情况下,不到考场履行职责1次。
4、在批改某课程试卷时出现漏判、错判、总分错误等,导致1~2名学生成绩出现10分以上(含)差错、3名以上(含)学生成绩出现5分以上(含)差错;漏报、错报学生成绩2人次。
5、未经过教务处同意,擅自批准教师停课1~2节,擅自调课6节以上(含)。
6、因为工作失误泄露考题。
7、因为工作失误,造成教学设备、实验仪器严重损坏,导致停课1~2节。
8、未经批准,私自向学生收费订购教材、教辅材料及其他材料,金额在1万元以上(包括1万元)。
第五条 以下行为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学活动事故
1、上课时教师携带的手机长时间响铃两次以上(含),影响教学秩序。
2、考试结束后,未经教务处批准,不按规定时间提交学生成绩。
3、在课堂吃东西、吸烟;在考场吃东西、吸烟、读书、看报。
4、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含)或提前10分钟以上(含)下课1次:教师在课堂教学活动中无正当理由离开教室10分钟以上(包括10分钟);教师上课迟到5~9分钟或提前下课5~9分钟2次以上(含)。
5、在上课铃响15分钟后仍不进行教学活动。
(二)教学管理事故
1、监考(包括主考)迟到20分钟以上或者擅自离开考场20分钟以上。
2、值班人员未及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延误上课时间10分钟以上(含)。
3、因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教学设备、实验仪器损坏,延误上课30分钟以上(含)。
4、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它教学设施从事非教学活动,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5、不按时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材料,对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6、批改某门课程试卷时出现漏判、错判、计分错误等,导致2名学生成绩出现5分以上(含)的差错,导致3名以上(含)学生成绩出现5分以下(不含)的差错。漏报、错报学生成绩1人次。
7、监考人员(包括主考教师)在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包括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作弊、违纪时,不配合处理。
8、未经过教务处同意,擅自批准教师调课1~2节。
9、在制定课表、通知教学安排等教学管理环节中出现错误,导致误课(如造成无教师或无学生上课、造成教师、学生、教室冲突无法上课等)、误考(如造成无教师监考、无学生参加考试,造成教师、学生、教室冲突无法组织考试等)1次。
10、未经批准,私自向学生收费订购教材、教辅材料及其他材料,金额在5千元以上(包括5千元)。
第六条 教学事故按以下程序受理和认定:
1、报告: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或疑为教学事故的,教学事故责任人和其所在单位教学管理相关人员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其他发现人或知情人也可在发现后向教务处报告。对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的责任人,经查实后要给予严肃处理。
2、受理:教务处在接到有关教学事故的报告后,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教学事故记录,组织认定。
3、认定: 对本办法明确规定的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直接认定;对本办法明确规定的较大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对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的现象需要按教学事故处理的,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认定,经主管校长审核批准。一般情况下,教务处应该在接到报告后3周内组织完成认定,在事故认定后须将教学事故通知单及时发至责任人所在单位。
4、教学事故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凡不属个人责任的,由事故单位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5、教学事故发生后,能够主动及时报告、深刻检查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者,可以从轻处理;隐瞒不报者,制造假证或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调查处理者,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者,从重处理。
第七条 教学事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人员,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部给予批评。责任人当年度综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和良好,当年不得参加教学工作方面的评优。
2、对发生较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本单位内部给予批评,年度考核等级为不称职,当年不得参加评优和工资晋级。
3、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责成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年度考核等级为不称职,当年不得参加评优、工资晋级和职称评定。
4、一学期内发生较大教学事故2次以上(含),发生一般教学事故3次以上(含)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发生一般教学事故2次按较大教学事故处理。
5、对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重大教学事故、3次以上(含)较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其聘用单位决定是否给予取消任课资格、任职资格的处理。
6、对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含)重大教学事故的人员由教务处直接取消其任课资格,并报请人事处取消其任职资格。
7、一学期出现3次以上(含)严重教学事故、5次以上(含)教学事故的单位,要同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和工资晋级资格。
第八条 当事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有异议的,可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复议的书面要求(逾期视为无异议),由教务处提请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复议。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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