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课教师学期末登记学生成绩的规定》

师(珠)教文[2005]05号

为了严格执行《本科生学籍管理手册》规定,认真严肃对待考试、考查评卷工作,准确无误地登记学生成绩,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考试成绩评定后,由任课老师在教务系统上录入成绩。考试成绩未公布之前,任课教师不得随意让学生查看成绩。
二、成绩登记形式要求:
1、考试课程(包括教育实习、专业实习、专业调查及毕业论文)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分方法,要求取整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补考成绩一律按60分记。

2、考查课程成绩采用五级制评分方法:(A+、A、A-)为优秀、(B+、B、B-)为良好、(C+、C 、C-)为中等、(D+、D 、D-)为及格、F为不及格,输入英文字母后,系统自动进行百分制换算。(换算见附表)
三、凡经批准免修的学生,由教学秘书在考试前以书面形式将免修成绩通知任课教师。若属作弊、旷考、取消资格者,任课教师应在《学生成绩登记表》该生“成绩”一栏内输入 “作弊”、“旷考”、“ 取消资格”字样。
四、任课教师应在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试卷评阅和成绩输入工作;补考(含缓考)结束后3天内完成阅卷、成绩输入工作。
五、《学生成绩登记表》及《成绩分析报告》各打印一式二份,任课教师签字并经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分别报学院、教务处各一份存档备案。同时将平时成绩的原始表及试卷送交本学院(部)教学秘书处存档。
六、《学生成绩登记表》签字盖章后,分数不得任意涂改。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者,由任课教师写明原因,由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学院盖章后到教务处办理更改事宜,任课老师须在《学生成绩登记表》更改处签名及填写更改日期。
七、在成绩登录过程中发生教学事故的按《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九、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务处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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