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试卷管理办法》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试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试卷管理、规范考试工作,确保考试成为衡量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出 题
1、所有课程的考试出题都应该在教学任务完成前三周完成。
2、出题可以由任课教师本人完成,也可以由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集体完成。
3、试题内容应该与教学大纲的要求相符合;题量应适当,保证绝大多数学生在1.5~2小时的时间内完成答卷;表述应简明、准确,不得有差错、错别字和歧义。
4、必须拟定A、B两套试题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两套试题应在题量、题型及难易程度等方面基本一致,两套试题的内容原则上不得重复;两套试题内容与前两次同一课程试题内容的重复率原则上应控制在30%以内。
5、试卷字号大小要适当(主体内容应采用小四或四号字)、字迹清晰,并按学校统一规定的格式打印。
附阅卷规则一项,供老师们出题前参考:考试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90分以上的一般不超过15%,65分以下的一般不少于3%。如严重偏离正态分布,学院应要求教师提交报告并做出说明,该报告须存档备案。
第二条 制 卷
1、试卷出题完成后应交教研室主任和主管教学的院(部)领导审批,未通过审批的,须重新命题。
2、通过审批的试卷应在考试前一周由所在教学单位完成试卷的印制,没有试卷印制条件的教学单位必须将试卷交教务处统一印制,不得交与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印制。
第三条 保 密
1、自行印制试卷的各教学单位在试卷印制完成后,应当全权负责对试卷的妥善保管和严格保密。
2、没有保密条件的教学单位可以将试卷交教务处代管。交教务处印制和代管的试卷,试卷的保密由教务处负全部责任。
3、交教务处印制和代管的试卷,各教学单位必须在考试前一天领取,试卷领取后,保管和保密责任由领取人承担。
4、考试前半小时,监考教师到学院领取试卷。考试前5分钟监考教师打开试卷密封。
5、试卷交接的各个环节中,教务处、各教学单位教务秘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履行好各种交接手续,防止试卷泄密。
6、从命题教师到接触试题的所有工作人员,都要对试卷的保密负责。如发生泄密情况,当事人要迅速采取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等各种措施予以补救,并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条 阅 卷
1、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一周内完成阅卷工作,试卷评阅应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做到客观、公正。
2、凡一门课程有两名以上教师上课的,可以由有关教研室组织集体阅卷,采取统一地点、统一时间、流水作业的方式进行。
3、原则上任课教师应当将试卷批阅完毕并将成绩录入和上交教务管理人员后,才能够离开学校。严禁将试卷带离学校批阅或将试卷交他人代阅。有特殊情况不能阅卷的教师,在写出书面委托报院(部)主管教学领导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将试卷交委托人代阅。
第五条 试卷分析
任课教师在阅卷结束后,应根据本课程学生考试的成绩对试卷进行分析,填写《试卷分析表》。考试成绩一般应符合正态分布,即中间大,两头小。若成绩不符合此分布,如优秀率或不及格率过高,教师应在试卷分析中对此作出说明。试卷分析还应该就考题难度、题量、覆盖面、教材难度、教学内容和手段是否适当等作出分析,并提出以后的改进意见。

第六条 试卷保存

考试工作结束后,各教学单位应将教师上交的试卷连同《试卷分析表》各一份装入试卷袋,并将本院所有考试课程试卷袋分门别类妥善保存,保存期至少为五年。同时,各教学单位必须对所有考试课程的《学生成绩登记表》妥善保存。
第七条 试卷检查
各教学单位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应随时组织对试卷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反试卷管理办法的做法,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严肃批评和处理。
附则: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0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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