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师教学档案管理办法》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师教学档案管理办法
师(珠)校办发[2012]6号
教师教学档案是教师实际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的真实记录,也是衡量学校师资管理、教学水平、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为加强我校教师教学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教师教学档案归档内容,充分发挥档案在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归档范围
(一)教师个人基本情况
1.个人信息登记表。
2.学历、学位、职称、教师资格等证书复印件。
3.教学工作简历等。
4.教师专业技术职称变动情况的相关材料和教师职务任职变动情况的有关资料。
(二)教学工作材料
1.教师每学期完成的教学工作任务情况,包括承担课堂教学任务、指导实习实践、毕业论文指导、担任学生导师、指导学生自主课堂等相关材料,可采用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相结合的方式保存。
2.所任课程的相关教学文件,含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学日历)、课程设计方案(教案)、多媒体课件等,可采用电子档案的方式保存。
3.学期教学工作总结材料。
4.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教学工作质量考核等。
5.领导干部、督导、同行听课记录,学生评教或学生座谈会,信息员反映问题,抽查到课情况,以及其它能够反映教师工作水平的档案资料。
(三)参与教学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成果材料
1.主持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关材料,包括:立项、中期检查、验收材料等。
2.参加重要教学或学术活动相关材料。
3.社会兼职的相关材料。
4.发表的教学或学术研究论文,出版的教材、讲义、实验指导书,已被采纳的教学改革方面的意见或建议等成果材料复印件。
(四)教学奖惩及能力提升相关材料
1.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的证书、表彰性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受到教学事故或其他违纪处分决定等相关材料。
3.参加各类进修或培训的结业证书以及考试成绩单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境内外访问、访学、考察、交流等情况的记录、鉴定及总结材料。

二、材料建档
建档材料分学期、按学年归档,于每个学年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归档整理。
(一)教师档案材料由本人提供,经所属单位主管院长审核后归档。教师所任课程教学文件,包括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学日历)、课程设计方案(教案)、多媒体课件等,经教师本人同意,可上传至学校网络教学平台,并在一定范围内开放。
(二)教师在教学改革与研究过程中形成的论文、论著、荣誉证书、获奖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和研究成果等材料复印件,应主动、及时送交所属教学单位。
(三)学校主管部门对教师的表彰或处分决定、业务考核、职称评聘等材料,由教师所在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收集归档。
(四)行政兼职教师的档案由本人提供材料,聘任的教学单位统一管理。
(五)外聘兼职教师的基本教学档案可参照以上规定。
三、档案管理
(一)各教学单位负责对教师教学档案的统一管理,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管理人员具体实施。
(二)已归档的文件材料需要修改时,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院长批准。
(三)教师教学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交接双方要办理移交手续。
(四)非经主管院长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调阅他人档案。
(五)教师离职或退休后,其教学档案须保留5年以上。其后若需销毁,须经主管院长签字。
四、 档案查阅
(一)查阅和使用教师教学档案时,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院长同意。
(二)查阅教师教学档案者,不得对资料进行损毁或涂改。
(三)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认真履行档案借阅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档案查阅登记制度。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部负责解释。
附件(请在教学部质量控制办公室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教师教学档案模板(供参考)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办公室
2012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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