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评阅试卷规范要求》

教师评阅试卷规范要求
师(珠)教文[2005]04号

为确保考试成为衡量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加强对试卷评阅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教师评阅试卷规范要求。
一、评卷工作由学院(部)主管教学领导组织实施,教研室主任具体负责。
二、公共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应组成评卷组,集体阅卷,流水批改,并实行复评,总分复审后方可进行成绩输入工作。单门课程的试卷评阅由所在学院(部)组织抽查。
三、期末总评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考试成绩按一定比例构成。若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平时成绩评定一定要有原始记录为依据,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向学生宣布。
四、考试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90分以上的一般不超过15%,65分以下的一般不少于3%。如严重偏离正态分布,学院应要求教师提交报告并做出说明,该报告须存档备案。
五、试卷必须用红笔批改,并用加分法计正分,在每大题指定的位置写出该大题应得的正分分数,各大题分数总和为试卷成绩,成绩写在卷首得分处。以论文形式的考试成绩写在论文的首页处。
六、评阅试卷要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随意给分,60分的试卷应慎重复查,杜绝人情分和错判、漏评等现象。
七、试卷评阅结束,将试卷(含作弊学生的试卷)按学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列后,连同标准答案、评分标准、课堂考核及成绩记载表、试卷分析报告在规定时间内送交院系(部)存档备查。
八、评阅试卷工作原则上应由任课教师在学校完成,未经批准不得将试卷带离学校或转交他人代阅。若有特殊情况不能阅卷的教师,提出书面委托经学院(部)主管教学领导审批后,可将试卷交委托人代阅。

九、丢失试卷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十一、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课堂考核及成绩记载表、试卷分析报告请于教务处网页下载。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务处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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