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同行评议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认真执行教育部[2001]4号文件《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及[2005]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我校教学质量监控,实现我校人才培养战略目标,结合我校已有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同行评议是指同行教师通过听课、查阅教案、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多媒体课件、试卷等教学文档,了解教师教学状态,督促教师加强师德修养,遵守教师教学规范,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同行评议的意见作为对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评估的依据之一。通过同行评议活动发现问题,为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建议和决策咨询。
第三条 同行评议工作贯彻“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同行评议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教学单位在分管教学负责人的领导下,在评估办的统筹下,进行同行教学质量评议工作。
第五条 同行评议的人员组成由各教学单位安排,报评估办备案。同行教师不局限在本学院内,可以吸收外院同行和校外同行组成。同行教师可以是学科组的(如管理学、经济学)、专业教研室的、相邻相近学科的老师等。
第六条 同行评议由主管教学负责人负责组织落实,主要任务包括召开相关会议、制定工作计划、监管评议的过程,对评议结果进行反馈并改进教学。
第七条 参与评议的同行教师要求具有 1 学年以上的教学经历。新上岗教师可以参与评议过程。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于每学期的第9周(评上学段课)和第18周(评全学段和下学段课)将同行评议情况统计表报评估办。同时做好同行评议表的存档工作(存5年)。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每门课程的主讲教师都是同行评议的对象。每学期重点评首次开课、开设新课、外聘、学生评教结果为4.5分以上和3.75分以下的及分管教学负责人指定的教师。
第十条 每学期每位主讲教师听课不少于2次,评议对象被听课不少于2次。听课教师应及时填写《听课记录表》并送交院系(部)办公室,以便汇总听课信息和建议,及时反馈,(将意见建议录入评议系统);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评估办和开课单位领导反馈信息。
第十一条 分管教学负责人应定期召开同行评议座谈会,每学期召开座谈会不少于2次,交流和探讨同行评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学期完成一份同行评议报告,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同行评议要告知被评议教师本人,并与被评议教师充分沟通与交流,以达到促进教师改进教学,提高教学水平的目的。评议不合格者,分管教学负责人要与被评议教师谈话,要求其书面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将同行评议与领导听课、督导评教、学生评教、教师自评的结果相结合,作为奖惩教师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同行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院系(部)领导反映,建议重新组织听课,如仍有问题,可向评估办提出申诉,评估办将组织领导、督导、同行教师、学生代表对其教学质量进行调查,做出判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不按要求做好同行评议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评估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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